康樂部獎懲考核條例 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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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.違反更衣室的管理規定。
16.未按規定使用手機。
17.下班后無故在工作場所逗留30分鐘以上。
18.違反員工餐廳管理規定。
19.未及時完成上級布置的工作任務。
20.未準時參加培訓或會議。
21.員工車輛未按規定停放。
22.違反康樂部其它相應管理規定。
(二)乙類過失(嚴重過失)
員工有下列過失,每次罰款20元,凡在二個月內違反第二次,作丙類過失處理。
1.上班遲到、早退、擅離工作崗位超過10分鐘以上,1小時之內。
2.在工作中與客人爭吵或公開頂撞上司。
3.服務態度差,引起賓客投訴者(經調查核實)。
4.搬弄是非,辱罵他人,影響團結者。
5.沒有盡職報告事故或因不盡職造成后果者。
6.拒絕執行上級管理人員的工作指令和監督。
7.上班時睡覺。
8.擅自動用客用設施(罰款并按價付款)。
9.私自挪用康樂部公物。
10.違反康樂部安全管理規定,損壞消防器材。
11.違反康樂部的飲酒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