接聽電話留言規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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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接聽電話及留言
(1) 電話鈴響三聲之內接聽;
(2) 用中英文報出自己的部門;
(3) 仔細聆聽對方需求,如當事人不在,主動詢問是否可以幫忙;
(4) 對方需要留言時,應仔細記錄對方單位/部門、姓名、電話及留言內容,并向對方確認一遍。
2. 處理一般性留言
(1) 一般性留言內容必須在接聽完電話后20分鐘內記錄到《市場營銷部預訂電話記錄表》,注明接聽人和通話時間;
(2) 當事人回辦公室后,接聽人有責任提醒當事人從留言本上獲悉留言內容;
(3) 當事人獲悉留言內容后,在《市場營銷部預訂電話記錄表》上簽字確認。
3. 處理緊急性留言
(1) 對于緊急性留言,接聽人有責任在5分鐘之內通知當事人;
(2) 如果無法聯系當事人,立即通知值班人員,由值班人員代為處理;
(3) 值班人員代替處理后,要在《市場營銷部值班記錄本》上注明事情全部過程。